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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個稅改革工資、年終獎的納稅解釋
發布時間:2018-09-27 08:57:21    瀏覽:350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明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問題1:工資薪金個稅扣除額適用3500還是5000?

舉例:李某2018年10月8號拿到企業發放的9月工資,該筆工資的稅款所屬期是2018年10月(11月份申報),適用新扣除額5000元和新稅率。新舊稅法的執行時間,是以工資的稅款所屬期進行劃分,而不是以勞動所屬期來劃分。

問題2:年終獎2018年1-9月份適用舊扣除額3500和舊稅率,2018年10月-12月適用新扣除額5000和新稅率?

因為年終獎不是分段(1-9月按照3500,10-12月按照5000)算個稅,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計劃財務部/瞿兆花)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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