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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解析
發布時間:2018-06-01 09:10:16    瀏覽:2172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即購進500萬設備一次性扣除政策其實質就是加速折舊政策,把企業購進設備的成本前移扣除,讓企業在初期不至于既承擔購置設備的資金壓力,又要承擔企業所得稅的資金壓力。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企業少交稅了,因為不管是先扣除還是分期按稅法折舊慢慢扣除,總的扣除數是不會改變的,企業獲得的無非就是資金的時間價值。

假設甲公司2018年實現利潤總額100萬(會計報表上的數字),企業所得稅稅率25%,問甲公司2018年應該繳納多少企業所得稅?

這里并不是100*25%直接算,因為稅務是不認可用會計利潤來算企業所得稅的,他們認可的是用應納稅所得額來算。

這個應納稅所得額就是在會計利潤基礎上按照稅法口徑調整的。假設沒有其他任何調整事項,只有500萬這個政策的影響。

假設甲公司2018年購進了一臺設備,入賬原值是100萬,當期折舊了20萬,這20萬已含在當期利潤總額100萬,根據新政策,投入機床100萬可以一次性扣除。

即應納稅所得額調減80萬,等于100-80=20(因為有20萬已經體現在利潤總額里面了)。

所以,當期應交企業所得稅=20*25%=5萬

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5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5

同時,調整的80萬應該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所得稅費用 2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以后年度,我們每年都會涉及稅會差異的調整,遞延所得稅負債也會隨著折舊的完成而最終結平。


          (計劃財務部/瞿兆花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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