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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費的會計核算與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2018-08-27 15:26:22    瀏覽:1930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34號文《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第一條指出: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9)3號文《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一文的第三條,對于職工福利費列支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例如:某公司工資管理制度規定,銷售部門每月通訊費補貼200元,每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提個人所得稅并隨工資一并發放。

該公司的此部分支出符合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的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明細科目,不受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的規定。

而若非固定發放,臨時性補助需要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計劃財務部/瞿兆花)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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